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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2024101

来源:调兵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2-25

??孙素霞(孙淑芹)因保管不善,将大篇1534号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坐落于大明镇大明村铁道西,面积47.36平方米,结构土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如无异议予以补发。

??特此证明

??声明人:孙淑芹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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