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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调兵山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对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 号)、《对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21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畜禽良种繁育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笫叁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3 年。期满?后,根据国家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

  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下同)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市县加?快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验收及总结等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本地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 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资金项目实行中期规划管理。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等,编制好资金项目中期?滚动规划,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资金年度预

  算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农?业发展规划,将资金纳入省本级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应在每年 12?月 31 日前将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部分预计数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八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各项支出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安排支?出。

  第九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省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

  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非洲猪瘟 1200 元/头)、奶牛 6000?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马 12000 元/匹, 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公司,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公司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五)动物免疫标识购置补助。主要用于购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方面。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行省集中政府采购,并根?据各地畜禽存栏量等情况统一调配。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主要用于对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省界间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物全程监管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运行维

  护等方面。

  (七)动物疫情监测补助。主要用于开展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储备物资购

  置及疫情防控管理等方面。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偿还债务、公务车辆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目标任务因素,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目标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目标任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 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详见附件)。

  第十叁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省财?政资金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合理病死率、测?算扑杀数量、扑杀畜种和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0 日、9 月 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 9 月 1 日至当年 2 月?底期间、当年 3 月?1 日至 8 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市县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除强制扑杀补助外,其他支出方向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测算,并分配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市县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疫苗需求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以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相适应。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在完成国家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需

  要, 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和省下达的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作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完成情况,凭合法有效材料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履行资金拨付有关程序并及时兑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省将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

  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结合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对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9〕366?号)、《对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财绩〔2019〕350 号) 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省下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原省畜?牧局《对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农〔2018〕44 号)同时废止。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因素明细

  ——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测算。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测算。

  ——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