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对及时掌握报告灾情提出要求。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和管理职责,是构建全国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和具体实施者。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面临人员更替、工作进展不平衡、能力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建立灾情报告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叁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决策部署,以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为目标,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在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相互协同,加快推进本地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二是坚持专兼结合、社会力量参与。着眼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使命、新要求,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骨干力量和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
叁是坚持立足实际、统筹相关资源。根据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统筹好相关资源和力量,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灾情管理发展需求的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
(叁)总体目标。建立覆盖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能够熟练掌握灾情统计报送和开展灾情核查评估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确保2020年底全国每个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和管理灾情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处室(科、股)、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一是建好各级队伍体系。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职责的具体承担处室(科、股)及责任人;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下,落实具体责任人;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二是提升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灾害信息员础、叠角,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至少有1名灾害信息员能够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叁是实现每个城乡社区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和“集约高效”原则,尽可能整合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一专多能”,确保到2020年底全国每个城乡社区有1名灾害信息员。
(二)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职责和任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一是规范灾情统计报送。灾情统计报送是灾害信息员的主要职责。灾害发生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在灾后2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对于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定前,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级灾害信息员要规范信息报送渠道,除紧急情况外,应统一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二是规范灾情台账管理。灾情台账是实施灾后救助的主要依据,各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应按照灾情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加强台账管理。灾害信息员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和要素填报各项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灾情损失、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有具体死亡失踪原因描述)、灾害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要素。叁是规范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稳定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省、市、县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可能达到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要报请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逐级建立同本级涉灾部门的会商核定机制,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叁)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明确培训目标、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不断提升培训效果。一是明确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目标。针对不同层级灾害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应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实施全国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项目,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级及部分多灾易灾县灾情管理骨干;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组织市级、县级、部分多灾易灾乡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地区县级、乡级和部分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督促推动乡镇(街道)定期组织辖区内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培训。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确保培训全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叁是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培训效果。对于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区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考历年灾害应对和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破解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在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推进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各地要结合培训和实际灾情管理工作,加快构建由灾情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本地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探索建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专家的稳定合作机制。
(四)强化灾害信息员日常管理。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常态监测、统计报送和应急值守等任务,要切实加强人员日常管理。一是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灾情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做好人员信息动态更新。依托现行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区、职务、联系方式)。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灾害信息员信息,以不低于半年一次的频率进行核对更新,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叁是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灾后应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迟报、漏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四是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各地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
(五)探索将社会力量纳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社会力量作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面对灾害多发、频发态势,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灾害多发易发重点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基层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叁是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对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纳入本地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和救灾应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叁、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害信息员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全国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争取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确保灾情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
(叁)严格考核,加强管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报请省委、省政府,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考评,指导市县巩固完善灾害信息员网络。同时,定期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先进典型应及时通报表扬,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对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后、导致报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工作成效显着、最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下发后,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