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件要求,现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
电话:024-76964041
二、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兵山市辖区内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叁、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6.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1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
受理:申报—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报告修改-专家通过)—拟审批—审批—送达
不予受理:申报—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
2.行政处罚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调查取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送达—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告知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五、救济渠道
1.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叁日内,可向本行政执法机关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因本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4.当事人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信访办(投诉电话:12369)。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