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城市露天市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总体方案,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及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的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的核准;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市内露天商品流通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整顿无主办单位市场,依法对非法拆迁和侵占集贸市场行为进行处理。
(十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于开展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延期拆迁审批、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管理、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发放、延长暂停期限审批、拆迁裁决、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建设项目转让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对拆迁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资格认定等。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公司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公路行业发展,建立健全与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公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调兵山市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县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承担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推进调兵山市高速公路工程、重点铁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其它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有关交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
(十八)承担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及市场监管责任,协调铁路运输,指导全市路政、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水上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二十)提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和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二十一)负责全市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发、引进、推广及应用,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叁)承担市综合交通运输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对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对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