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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4〕04-08号

来源:调兵山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23

??当事人名称:调兵山市华强养猪

??经营者:金勇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MA0P5Q358P

??地址:辽宁省铁岭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调兵山村(西调头道沟)

??我局于2024101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1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的调兵山市华强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养殖场现存栏生猪1000多头,建有1个粪污池,发现你单位从事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行为时,未按规定标准收集、处置且运送到2公里外的空地内任意堆放,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2024年101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4-035号),责令你单位2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2日现场复查时,仍然有养殖废弃物堆放,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101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14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11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4.《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兵山市华强养猪场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21日《送达回证》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摆2024闭04-08号)为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94》进行裁量:

??1.违法行为类型,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5000羽以上1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其判定标准值为15.5%;

??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其判定标准值为10.5%。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31%。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公司裁量标准为-11%-20%,你单位属于微型公司,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15.5%。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1%-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5万元(15.5%x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元整(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叁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