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调兵山市康兴肉牛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魏淑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1MA0YQUBB1G
??地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晓南镇项荒地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调兵山市进行交叉执法检查,调兵山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配合检查。经查,调兵山市康兴肉牛养殖场养殖肉牛90头,建有一个牛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储存设施未按照标准建设粪污贮存和防雨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
??3.《调兵山市康兴肉牛养殖场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8日?调兵山市康兴肉牛养殖场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环罚告〔2024〕04-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叁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叁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类)149》进行裁量:
??1.违法行为类型,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5%;
??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判定标准值为5%;
??3.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 ?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其判定标准值为0%。判定标准百分值总计为1.5%。 ?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公司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属于小型公司,裁量标准调整幅度为-9%。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0.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0.5%-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15万元(1.5%x100000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叁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